第五条
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塔城、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野生果林资源保护工作,将野生果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野生果林资源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野生果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项目与资金扶持制度;野生果林资源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林长制考核体系。
野生果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引导或者指导村民委员会将野生果林保护纳入村规民约,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果林资源。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