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在自治州从事野生果林资源保护管理、科学研究、驯化培育、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药用野生植物、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果林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