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野生果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在自治州从事野生果林资源保护管理、科学研究、驯化培育、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药用野生植物、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果林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