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的野生果林资源是指在自治州区域的原生地天然生长,连片分布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生物多样性价值的各类濒危、稀有、珍贵果树资源及其种、根、皮、茎、花、果等,包括:
(一)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果树物种;
(二)未纳入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但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特别保护并公布的其他野生果树物种;
(三)野生果林下的其他有益野生植物和微生物群落。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