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野生果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果林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果林资源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