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野生果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鼓励林地、草地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将符合旅游规划的林地、草地,通过入股或者流转等方式参与旅游合作社、龙头企业乡村旅游经营。鼓励利用野生果林资源开展文化、旅游等活动的经营者,优先招聘保护点(小区)的村民从事相关经营服务。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