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野生果林资源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建设野生果林育种基地,加强野生果林人工繁育研究和生态修复。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开展野生果林资源调查、引种驯化、开发利用研究和有害生物防治。

从事野生果林人工培育、驯化的单位和个人培育的新品种或者产品,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通过市场化运营获取收益。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