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野生果林资源及其基因库保护与利用纳入专项林果产业发展规划,推动种质创新、活性物质开发等向生产领域转化。

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托野生果林资源,通过人工驯化等方式培育本土特色林产品。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