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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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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野生果林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有效

对零散分布的野生果林资源,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林地、草原承包经营权人、使用权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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