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野生果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对零散分布的野生果林资源,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林地、草原承包经营权人、使用权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共同做好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