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野生果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生长受到威胁的野生果林资源应当采取人工抚育、更新、迁地保护等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生长环境。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