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综合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公共交通服务能力和交通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制定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