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将土地供应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储备土地、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公共停车场临时用地。旧城改造应当规划预留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