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确定的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鼓励、支持利用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场地设置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