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社会公众机动车停放需求,会同公安等部门,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建设时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停车泊位数量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