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公安机关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结合城市发展布局和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设置相衔接,在公共交通枢纽、旅游集散地、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公共停车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且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