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