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不按照规定或者擅自收取停车费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