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不按照规定或者擅自收取停车费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