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机关可以将违法停放的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搬离现场,对经营企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将违法停放的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搬离现场后,应当书面告知经营企业于六十日内领取其被搬离的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逾期不领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