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