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第二十五条有效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时限和范围内停放车辆;(二)按照标示方向在标线内停放车辆;(三)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按照要求驶离;(四)不得停放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