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时限和范围内停放车辆;

(二)按照标示方向在标线内停放车辆;

(三)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按照要求驶离;

(四)不得停放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