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在划定的车位内有序停放车辆;
(二)不得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停车场出入口停放车辆,不得影响消防设施使用;
(三)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用;
(四)不得停放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
(五)非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婴幼儿等驾驶或者乘坐的车辆,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