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信息公示牌,公示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停车泊位数量和投诉方式及经营者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实行停车场智能化管理,将相关信息实时接入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
(三)电子计时计费装置依法经检定合格;
(四)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用;
(五)提供电子收费和现金收费服务,满足多元化支付需求;
(六)维护停车场场地、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七)保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正常运行;
(八)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活动;
(九)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火灾、盗窃、汛情、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应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定期清点停车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状况异常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