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办理备案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及停车位类型、数量、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等资料。经营者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备案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变更备案信息。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