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收费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停放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收费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免费停车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分钟,并予以公示。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时段、不同车型,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收费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遵循利民惠民的原则,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由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政府定价,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