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安装车轮定位装置,对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
(二)设置停车场出入口,对进出通道、停车场地进行地面硬化和防滑处理,保持地面坚实、平整;
(三)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正常安全运行;
(四)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五)配备照明、防汛、通讯、环保、通风等设备、设施;
(六)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无障碍停车泊位;
(七)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并预留充电设施扩容条件;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