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