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