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