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灾害的防治以及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地质环境保护工程的,配套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