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