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进行长期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告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