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八条有效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一)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牵头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医疗联合体;(二)将中医药融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三)鼓励中医医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四)鼓励退休中医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五)对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进行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