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般应当设置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