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九条有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举办中医诊所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可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布局限制。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级评审、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其他医疗机构依法提供中医药服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