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医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活动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使用带有中医医疗特征的名称或者进行带有中医医疗性质的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