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应当完善职称评聘等制度,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规律和岗位特点的中医药人才分类评价体系、绩效考核体系,稳定和发展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

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的,在职称晋升、进修培养等方面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