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四十三条有效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康复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广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