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为申请中医药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导和帮助。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