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四十一条有效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为申请中医药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导和帮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