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四十条有效支持企业、医疗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协同创新,以产业链、服务链布局创新链,完善中医药产学研一体化创新模式,自主研发或者基于中医药经典名方、验方、秘方开发中药新药,加大中成药二次开发力度,培育具有竞争力的中药品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