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三十九条有效省、市科技部门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纳入科技创新规划,支持建设中医药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省科技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完善中医药科技管理机制和科研评价体系,对中医药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奖励给予扶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等部门健全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评价和转化机制,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