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三十八条有效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遴选本省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与中医药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中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推荐、申报、评选工作,加强中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传承。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