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三十七条有效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收集、整理、保存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和保护名录,推动中医药古籍数字化;传承推广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及省中医大师、名中医、老药工等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