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中药材的采集、贮存、初加工和中药饮片炮制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如实标明中药材产地;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执行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验收制度,加强中药材加工、炮制和中药制剂配制的管理,保证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质量。
禁止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霉烂变质的中药材。禁止违反规定采取硫熏、染色等方式加工中药材。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