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三十条有效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省道地、大宗中药材种养殖情况,遵循产地趁鲜切制传统加工习惯,制定本省产地趁鲜切制中药材目录和产地趁鲜切制中药材加工指导意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