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二十七条有效省农业农村部门、林业和草原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优质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中药材标准化基地建设,推动中药材种植养殖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在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鼓励在林下种植中药材。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