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省农业农村部门、林业和草原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优质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中药材标准化基地建设,推动中药材种植养殖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

在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鼓励在林下种植中药材。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