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二十六条有效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本省道地中药材目录和标准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本省道地中药材的原产地、种质资源和品牌保护。鼓励本省道地中药材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和国家食药物质目录。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