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提供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干预、健康管理等非医疗类健康服务,不得开展中医医疗活动,不得使用带有中医医疗特征的名称,不得进行带有中医医疗性质的宣传。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登记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的规范表述。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