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二十四条有效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制定中药保护和产业发展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