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参与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将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院前急救体系,将中医药防治措施纳入应急预案;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和基地建设。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制定中医药防控和救治方案,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在预防、救治和康复中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