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开展中医医疗活动。中医(专长)医师开展中医医疗活动时,应当在诊疗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执业范围以及可以采用的治疗方法。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