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医疗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